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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Ⅱ 保險對象産生對第三人有侵害補償請求權之保 (100.01.26) 險變亂,本保險之保險人於供應保險給付後, 得依以下規定,代位行使侵害補償要求權: 第九十四條 (職災保險給付) 1、 公共安全變亂: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迫投 Ⅰ 被保險人加入職業災難保險者,其因職業災難 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了債時, 變亂所産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難保險給付。 險人要求償付該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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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律例及诠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批改動議條則通過。
求償付。
Ⅲ 前項職業災難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局限、費用
第九十二條 (罰則(十二)) 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子,由主管機關會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懲罰之。
未批改。爰參酌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之三相
(原第七十七條) 關規定,增列第二項,並於第三項授權擬訂
(83.08.09 制定)
設施。 2、原條則列為第一項。
(100.01.26 修正)
3、實務上本保險乃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
為削減主管機關之行政功課及困擾,明定本條 供應職業災難保險之醫療給付,並向其請 Ό͏ੰڭᎈج
文。
2、照國民黨黨團所提批改動議條則經由過程。 Ⅰ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
[立法來由] 供給保險給付後,得向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之保
一、本條新增。(原第
第九十三條 (假拘留收禁) 八十一條)
投保單元、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辦事機構積欠 (83.08.09 制定)
本保險相幹費用,有藏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履行
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行假 第九十五條 (保險人於供應保險給付後之代位求償)
拘留收禁,並得免供應擔保。
(100.01.26 修正)
第 十⼀ 章 附則 明定保險對象之傷病變亂,係因職業災難産生
者,其醫療費用應由職業災難保險償付。
向第三人要求。 Ⅱ 保險人得接管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解決職 Ό͏ੰڭᎈᗫج
(100.01.26 修正) 業災難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立法來由]
[立法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則第七十七條移列,內容 1、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則第八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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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info.nhi.gov.tw/ebook_law/ebook_law/files/basic-html/page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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