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訊決書後,對完全判決內容進行研議,闡發是不是有判決不備理由、來由矛盾的地方,及就得據為有益之法令上來由,依法於上訴第三審予以主張,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白。
就在氣爆屆滿10年前夕,高雄高分院於本日就六大案的個中一件宣判,認定中油無責、榮化與華運應連帶賠償市府新臺幣2千6百萬餘元及法定利息,市府責任比例8成,市府固然尊敬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究查生事責任、釐清闖事緣由仍深表遺憾。
本案二審法院依然認定中油無責,但中油於79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現實上倒是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一天沒用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私自將油管釀成具危險性的石化管線;何況中油自己也是這個Y型管線的使用者,持久用以輸送石化料,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榮化輸送及領受丙烯而已,是以中油縱使不是管線所有人,也應當是利用人,天然也應對該管線負有巡檢保護義務,但這部門法院顯然未加審酌。
【高雄訊】103年7月31日高雄發生石化氣爆,造成嚴重危險,市府在第一時候除展開各項重建工作外,並依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提出代位求償計畫,讓受災者即早脫離訴訟、專心重建家園;而3140位受災者在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後,由市府分六大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迄今,歷時逾9年還沒有肯定,顯示本計畫有效避免民眾直接面對冗雜訴訟之苦。
至於受災者已取得救助金,本案判決金額其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市府重申,必然會苦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亦即若判決補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之抵償金額不消退還,若判補償金額增添,市府會予以補足,故受災者不消憂慮權益受損。
至於市府負擔責任比例仍為過重,猜度二審判決認事用法還是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根本,但未審酌很多事實已堵截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並且疏忽責任歸罪上,更應側重在究查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哄騙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取得重大好處,卻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治理及檢測的事實,乃至該管線淪為「孤兒管線」乏人問津,更遑論該管線利用者有能力實時發現管線變薄、鏽蝕,進而汰換管線;況且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妥加壓之行為,才是氣爆産生之首要緣由,對此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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