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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特別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花樣一–(1)、(2)、(3))。 |
6、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類準備金,應依同一花式編製以下所列 各類準備金計算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會計師分別依本 處理原則、保險業打點強迫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相關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管帳年度結束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格局三–(1)、(2))。 (三)強迫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較量爭論表。 |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較量爭論表(花式二)。
(四)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花式四)。
三、應增設明細子目之管帳科目包羅「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營業費用」、「治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稀奇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特殊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出格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抵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稀奇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出格賠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5、保險人供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成長中間(以下簡稱發展中間)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相互查對,嚴格要求達到以下原則: (一)業務單位報送成長中心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預會計記錄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元核對其帳載記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公道性,未合理之資料不 得報送。 本保險推行費用與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兩項,採應計根本於每月底分 別以「業務費用–雜項–推廣費用」、「業務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發展費用」和「應付費用–推行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發展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兩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二)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應劃分核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置懲罰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不是與其資料一致。1、本處置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劃定制定之。 (四)保險人代辦迥殊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迫險特殊抵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紛歧致環境時,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配合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置了局報發 展中間。
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變亂稀奇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抵償基金)業 務之管帳處置懲罰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本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迫險迥殊賠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三)稀奇賠償基金付出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2、辦理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會計制 度中,在原有管帳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離別按簽單 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會計科面前目今立 於同等地位。 (五)保險人應於每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末已受理未給付之希奇補 償基金賠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賠償基 金。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61002800-09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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