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險人代辦特別賠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制險迥殊補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紛歧致環境時,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共同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理成果報發 展中間。 本保險推行費用與精算及研究成長費用兩項,採應計基礎於每個月底分 別以「營業費用–雜項–推行費用」、「營業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和「應付費用–推行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兩者並於付出時沖銷之。

2、打點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會計制
    度中,在原有會計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劃分按簽單
    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管帳科面前目今立
    於平等地位。
  (三)特殊賠償基金付出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五)保險人應於每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歲尾已受理未給付之出格補
        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抵償基
        金。

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變亂特殊抵償基金(以下簡稱分外賠償基金)業
    務之會計處置懲罰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本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迫險希奇賠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分外抵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5、保險人提供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間)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彼此查對,嚴厲要求到達以下原則:
  (一)營業單元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元查對其帳載記實與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未公道之資料不
        得報送。
1、本處置懲罰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賠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迥殊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3、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包孕「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業務費用」、「辦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稀奇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希奇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離婚證人
  (二)業務單元及管帳單位應劃分核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否與其資料一致。(格局三–(1)、(2))。
(三)強迫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較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計較表。
六、保險人解決本保險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應依統一格式編製如下所列
    各類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別離依本
    處理原則、保險業管理強迫汽車責任保險各類準備金提存體式格局及相幹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會計年度結束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花式二)。
  (四)強迫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格式四)。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特殊準備金較量爭論彙總表、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特別準備金計較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格局一–(1)、(2)、(3))。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61002800-09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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