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受災者已獲得救助金,本案判決金額其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市府重申,必然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亦即若判決補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之賠償金額不消退還,若判補償金額增添,市府會予以補足,故受災者不消憂郁權益受損。
本案二審法院依然認定中油無責,但中油於79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現實上卻是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落成後一天沒用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擅自將油管釀成具危險性的石化管線;況且中油自己也是這個Y型管線的利用者,長時間用以輸送石化料,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榮化輸送及接收丙烯而已,因此中油縱使不是管線所有人,也應該是利用人,自然也應對該管線負有巡檢維護義務,但這部分法院顯然未加審酌。
至於市府肩負責任比例仍為過重,揣摩二審訊決認事用法還是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根本,但未審酌很多事實已堵截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疏忽責任歸罪上,更應側重在追究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取得重大好處,卻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經管及檢測的事實,乃至該管線淪為「孤兒管線」乏人問津,更遑論該管線使用者有能力實時發現管線變薄、鏽蝕,進而汰換管線;況且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當加壓之行為,才是氣爆産生之首要緣由,對此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
【高雄訊】103年7月31日高雄産生石化氣爆,造成嚴重傷害,市府在第一時候除了睜開各項重建工作外,並依民法債權讓與之劃定,提出代位求償計畫,讓受災者即早離開訴訟、專心重建家園;而3140位受災者在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後,由市府分六大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迄今,歷時逾9年還沒有確定,顯示本計畫有用避免民眾直接面臨冗雜訴訟之苦。
就在氣爆屆滿10年前夜,高雄高分院於今日就六大案的個中一件宣判,認定中油無責、榮化與華運應連帶賠償市府新臺幣2千6百萬餘元及法定利錢,市府責任比例8成,市府雖然尊敬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平正究查闖事責任、釐清肇事緣由仍深表遺憾。
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訊決書後,對完全判決內容進行研議,闡發是不是有判決不備來由、理由矛盾的地方,及就得據為有益之司法上來由,依法於上訴第三審予以主張,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