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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殊抵償基金(以下簡稱特殊賠償基金)業
務之會計處理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本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制險希奇賠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希奇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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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管帳制
度中,在原有會計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
年度,擬訂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管帳科面前目今立
於劃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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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增設明細子目之管帳科目包孕「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營業費用」、「辦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特別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特殊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分外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五)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末已受理未給付之特殊補 償基金抵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賠償基 金。 (三)特別賠償基金付出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1、本處理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擬訂之。
本保險推行費用與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兩項,採應計根蒂根基於每個月底分
別以「業務費用–雜項–推廣費用」、「營業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以及「應付費用–推行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發展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二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不一致環境時,應由營業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理成效報發
展中間。
(四)保險人代辦出格賠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迫險分外補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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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人供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成長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間)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彼此核對,嚴厲要求到達下列原則:
(一)營業單元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計記實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位查對其帳載記實與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未合理之資料不
得報送。
(二)保險人代辦分外補償基金抵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特別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二)營業單元及會計單元應劃分核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不是與其資料一致。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花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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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類準備金,應依同一花式編製以下所列
各類準備金計算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離別依本
處理原則、保險業解決強迫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相關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會計年度竣事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計較表。
(一)強制汽車、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特別準備金計較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稀奇準備金計算表(
花樣一–(1)、(2)、(3))。(花樣三–(1)、(2))。
(四)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之定期存款明細表
(花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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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http://ssinsp.com.tw/%E9%87%8D%E5%A4%A7%E8%A8%8A%E6%81%AF/113.04%E9%A3%9F%E5%93%81%E6%A5%AD%E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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