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決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管帳制
度中,在原有會計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
年度,制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管帳科面前目今立
於劃一地位。
本保險推廣費用與精算及研究成長費用兩項,採應計根蒂根基於每月底分
別以「業務費用–雜項–推行費用」、「營業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和「應付費用–推行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兩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五)保險人應於每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歲尾已受理未給付之出格補
償基金賠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抵償基
金。
3、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包孕「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業務費用」、「辦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分外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出格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出格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四)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迫險希奇抵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希奇賠償基金抵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希奇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出格賠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四、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變亂分外賠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賠償基金)業
務之管帳處置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本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迫險稀奇抵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特別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三)迥殊抵償基金付出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業務費用–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紛歧致環境時,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配合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置懲罰效果報發
展中心。
(二)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應離別查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置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不是與其資料一致。
5、保險人供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之資料
,應由業務單元及管帳單元相互查對,嚴酷要求達到下列原則:
(一)業務單位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預會計記錄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元核對其帳載記實與上述資料間之公道性,未公道之資料不
得報送。1、本處置懲罰原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劃定制定之。
(四)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格局四)。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較表(格局二)。(格式三–(1)、(2))。
六、保險人管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類準備金,應依同一格式編製以下所列
各種準備金計算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劃分依本
處置原則、保險業打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體例及相關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管帳年度竣事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較量爭論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特別準備金計較表、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出格準備金較量爭論表(
花式一–(1)、(2)、(3))。
(三)強迫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計較表。
來自: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8743749096944910&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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