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險人管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應依同一花樣編製如下所列
各類準備金計較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分別依本
處置懲罰原則、保險業管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類準備金提存體式格局及相幹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會計年度結束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希奇準備金計算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特殊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出格準備金計較表(
格局一–(1)、(2)、(3))。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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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迥殊補
償基金賠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別抵償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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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點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管帳制
度中,在原有會計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
年度,制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管帳科面前目今立
於一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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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希奇抵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抵償基金)業
務之管帳處置原則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蒂根基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分外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四)保險人代辦特別抵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制險出格抵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不一致環境時,應由營業單位及管帳單元配合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置成果報發
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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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包孕「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營業費用」、「經管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分外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希奇準備」
及「安定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出格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二)業務單元及管帳單元應分別查對發展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否與其資料一致。
(二)保險人代辦特殊賠償基金抵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迥殊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稀奇補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1、本處置懲罰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劃定擬訂之。
(三)出格抵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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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人供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成長中間(以下簡稱發展中心)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元及會計單元彼此查對,嚴格要求到達以下原則:
(一)營業單位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預會計記錄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元查對其帳載記實與上述資料間之公道性,未公道之資料不
得報送。
本保險推廣費用與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兩項,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分
別以「營業費用–雜項–推行費用」、「業務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和「應付費用–推行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二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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