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險人應於每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末已受理未給付之迥殊補 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賠償基 金。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二)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應別離查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否與其資料一致。 本保險推行費用與精算及研究成長費用兩項,採應計基礎於每個月底分 別以「業務費用–雜項–推廣費用」、「營業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發展費用」和「應付費用–推廣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兩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紛歧致情形時,應由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配合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置效果報發 展中間。
3、應增設明細子目之管帳科目包括「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營業費用」、「管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希奇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特殊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變亂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分外補償基金)業
    務之管帳處理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蒂根基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迫險希奇抵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2、解決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管帳制
    度中,在原有管帳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離別按簽單
    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會計科面前目今立
    於同等地位。
1、本處理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劃定訂定之。
  (四)保險人代辦迥殊賠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迫險特別抵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出格補償基金抵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特別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希奇賠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5、保險人供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成長中間(以下簡稱成長中間)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彼此查對,嚴厲要求到達以下原則:
  (一)營業單元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預會計記實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位查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公道性,未公道之資料不
        得報送。

(花式三–(1)、(2))。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較表(格式二)。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希奇準備金計較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希奇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分外準備金較量爭論表( 花式一–(1)、(2)、(3))。 (四)強迫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出格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格式四)。
6、保險人管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類準備金,應依同一花樣編製如下所列
    各種準備金計較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離別依本
    處理原則、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類準備金提存體式格局及相關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管帳年度竣事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三)強迫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計較表。


本文引用自: https://www.cii.co.uk/media/0xepdiic/hgt_examination_guide_for_exams_from_1_may_2024_to_30_april_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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