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險人應於每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末已受理未給付之迥殊補
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估理費用,函送特殊賠償基
金。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營業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二)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應別離查對成長中間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
布之統計資料是否與其資料一致。
本保險推行費用與精算及研究成長費用兩項,採應計基礎於每個月底分
別以「業務費用–雜項–推廣費用」、「營業費用–雜項–精算及研
究發展費用」和「應付費用–推廣費用」、「應付費用–精算及研
究成長費用」明細子目入帳,後兩者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三)前兩款之資料有紛歧致情形時,應由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配合查
核其差別緣由,並予以更正,使其達於一致,並將處置效果報發
展中間。
(花式三–(1)、(2))。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較表(格式二)。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希奇準備金計較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希奇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分外準備金較量爭論表( 花式一–(1)、(2)、(3))。 (四)強迫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出格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格式四)。
(三)強迫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賠款準
備金計較表。
3、應增設明細子目之管帳科目包括「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
、「攤回再保賠款」、「再保賠款」、「營業費用」、「管理費用」
、「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賠款準備」、「提存希奇準備」
、「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收回賠款準備」、「收回特殊準備」
及「安甯基金支出」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科目,及「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款」、「應付費用」、
「暫付款」等實帳戶科目。
4、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變亂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分外補償基金)業
務之管帳處理原則以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根蒂根基於每個月底以「營業費用–強迫險希奇抵償基金
」及「應付費用–強迫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
於彙繳時沖銷之。
2、解決強迫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有管帳制
度中,在原有管帳科目項下,並列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離別按簽單
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而在會計科面前目今立
於同等地位。1、本處理原則依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劃定訂定之。
(四)保險人代辦迥殊賠償基金代位求償案件,應於收到追償款時以「
暫收款–強迫險特別抵償基金」入帳,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出格補償基金抵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
制險特別賠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希奇賠償基金歸墊時沖
銷之。
5、保險人供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成長中間(以下簡稱成長中間)之資料
,應由營業單元及管帳單元彼此查對,嚴厲要求到達以下原則:
(一)營業單元報送成長中間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
之各項資料及其他預會計記實有關資料,均應於報送前,送請會
計單位查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公道性,未公道之資料不
得報送。
(花式三–(1)、(2))。 (二)強迫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較表(格式二)。 (一)強迫汽車、機車責任保險希奇準備金計較彙總表、強迫汽車責任 保險希奇準備金較量爭論表、強迫機車責任保險分外準備金較量爭論表( 花式一–(1)、(2)、(3))。 (四)強迫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出格準備金之按期存款明細表 (格式四)。
6、保險人管理本保險所提存之各類準備金,應依同一花樣編製如下所列
各種準備金計較表及相幹報表,並經簽證精算人員及管帳師離別依本
處理原則、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類準備金提存體式格局及相關
法令查核簽證後,於管帳年度竣事日起四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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